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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夜时心跳加快是猝死的征兆吗?嫖客猝死失足妇女怀中

你晚上一般几点睡?有熬夜的习惯吗?晚上12点后还在玩手机的你,是否出现过:心慌胸闷,呼吸都逐渐变得急促;·心跳加速,感觉耳边都是心脏“砰砰”的声音;经常熬夜的小薇就感受过,那一瞬,差点以为自己要“原地去世”。其实太过激动也容易引发猝死,那么,猝死前7秒的感觉是什么样的呢?失足女联合老板娘将男子尸体,抛尸在荒郊野外。最终老板娘和失足女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以侮辱尸体罪,卖淫罪追其刑事责任。

熬夜时心跳加快是猝死的征兆吗?嫖客猝死失足妇女怀中

案件回顾

钟某在湖北当地开了一家足疗店,靠着足疗店做生意,肯定是亏本的,所以他把足疗店简单地改造了一下。容留多名失足女从事非法活动,靠着从事非法活动,这家足疗店一直生意旺盛。这家足疗店在当地也非常出名,当然并不是因为他按脚技术出名,而是因为非法活动在当地颇有名气。


陈某是这家足疗店的卖淫女暗地里从事非法活动,这天她照常接客。案发当天下午当地村民孙松来到了这家足疗店。他来这家足疗店也不是为了按摩放松自己,他知道这家足疗店可以提供卖淫服务,所以他来这里是为了放松自己的身体。孙松来到足疗店以后和陈某商量好价格就开始了交易,陈某也是兴高采烈难能接一次单子。天有不测风云,两个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孙松在和陈某进行交易的时候,导致心脏病突发,最终因急性心电功能衰竭死亡。陈某哪见过这种情况呢?好好地一个人躺在自己身上死了。她从事这么多年生意,也没有见过这种情况,随即打电话通知店主钟某。告诉钟某自己有一个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失去生命特征。周某也没有见过这样的情况,接到电话之后便迅速赶到了现场。


来到现场之后,两个人确认孙松已经死亡,两个人也不敢轻易报警,因为一旦报警,足疗店卖淫的事实也会被捅出来,为了逃避责任,两个人共同谋划次日凌晨就让徐某将孙松的身体搬到轿车上,在一处大桥护坡处丢弃。他们以为自己作案天衣无缝,只要抛尸就能做到无人知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两个人千算万算也算不到,当地有村民发现了尸体。


当地居民报案

当地居民发现有一处尸体后,急忙报警,警方到现场之后。发现这正是失踪多天的孙松,警方寻找线索,发现孙松到了一家足疗店之后就了无音讯,于是将钟某和陈某捉拿归案。经过警方调查发现这家足疗店并不是正规足疗店,而是长期容留卖淫女,孙某,陈某,魏某等多名女性在店内从事非法活动。被警方行政拘留之后,钟某仍然容留多名妇女和嫖客在店内从事非法活动。


钟某发现事情败露之后,连忙撇清关系抛尸的人是许某,并不是钟某亲手干的。这个时候,许某也被捉拿归案,经检查机关指控徐某侮辱尸体以侮辱尸体罪追其刑事责任,钟某伙同他人侮辱尸体,并且容留他人卖淫,会以侮辱尸体罪以及容留卖淫罪,追其刑事责任。陈某卖淫罪追其责任。

个人看法

我认为钟某之所以敢冒着风险抛尸,无非还是害怕这件事情被别人发现。但是要知道警方的侦查能力非常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的罪行根本不会减少,反而从容留卖淫女升级为侮辱尸体罪,最终两个罪行一并处罚,一样也跑不了。


其实从这件事情也可以看得出来,像钟某开设的这类足疗店有很多,尤其是一些小县城不出名的地方,这种淫秽场所隐秘存在,需要警方大力打击,像这种不合法的足疗店,尽快消失在市场上,还给居民一个清朗的社会风气,确保社会道德底线。

四川还有一个案例:

同时也告诫各位珍爱生命,远离嫖娼在外嫖娼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要知道自己的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生命是人的本钱,千万不要误入歧途。

四川达州一女子在从事卖淫活动时,一名嫖客因自身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该女子请两人帮忙抛尸至街道垃圾车旁,三人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公诉。


2022年1月10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潘某某,女,1961年出生,于2021年7月1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17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逮捕。被告人冉某某,男,1966年出生,因涉嫌侮辱尸体罪,2021年7月1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17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逮捕。被告人吴某某,男,1945年出生,因涉嫌侮辱尸体罪,2021年8月12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1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其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时,王某某只身一人去到该处嫖娼。在潘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性交时,王某某因自身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潘某某担心被死者家属要求赔偿,当即打电话找来被告人冉某某、吴某某,在给王某某尸体套上衣裤后,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经商量决定将王某某的尸体扔到外面。次日凌晨1时许,潘某某遂与被告人冉某某将王某某尸体从床上往屋门外抬,当至门槛处抬不动时,冉某某叫吴某某同时搭把手,三人才将王某某尸体共同抬出门外,扔至在门外街道的垃圾车旁,后三被告人离去。

王某某尸体被扔下后,该尸体身着长裤无皮带,其长裤裤腰未系上,尸体小腹部及以下内裤外露,呈仰面平躺在地上,任由雨水淋湿。凌晨2时许,冒雨寻找王某某的亲属发现王某某尸体,呼喊救命,引起街道两边居民围观。

审理同时查明,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石桥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石桥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吴某某违背公序良俗,私自处置他人衣着不整尸体,丢弃在公共场所,侵犯他人尸体尊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冉某某、吴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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